執行業務者給付員工薪資,應依實際給付之數額辦理扣繳,其員工於年度結算申報時,亦應按實際受領數額,辦理結算申報。

週五, 26 三月 2010 1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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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業務者給付員工薪資,應依實際給付之數額辦理扣繳,其員工於年度結算申報時,亦應按實際受領數額,辦理結算申報。

【北港訊】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一般執行業務者,基於業務需要,多會僱用員工甚至其他具有同執照之專業人員,以襄助業務之進行;目前社會上一般之事務所或診所,規模仍以中小型居多,其或宥於人力或會計知識之不足,或基於規避稅負之動機,於給付員工或醫生薪水時,並未按實際支付之數目足額辦理扣繳,而員工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時,亦未據實申報,僅依已短列之扣繳憑單申報,從而造成違章漏稅之情形。雙方皆違反稅法規定,業者將按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之規定,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1倍以下之罰鍰,受僱之員工亦將依同法第110條第1項之規定,依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之罰鍰。   該所指出,扣繳義務人如未確實依法辦理扣繳,不僅扣繳義務人本身會受罰,也會使員工發生漏報所得之違章事實,而遭到補稅處罰。故員工在取得執行業務者給予之扣繳憑單時,應詳細核對所載金額與實際受領金額是否相符?不僅可避免因疏失以多報少發生違章漏稅之情事,也可防範不肖業者可能以少報多,填報較實際受領金額為高之數額,虛增薪資費用,降低自身稅負,但員工卻可能因多繳稅賦而不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