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依法登記之獨資或合夥組織農場、農業合作社,其銷售自產初級農產品所得可免徵營所稅

週五, 30 六月 2017 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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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依法登記之獨資或合夥組織農場、農業合作社,其銷售自產初級農產品所得,自105年11月11日起5年免徵營所稅

農民依法向主管機關登記之獨資或合夥組織農場、農業合作社,其銷售自行生產初級農產品之所得,自105年11月11日起5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依農業發展條例第47條之1規定,農民依法向主管機關登記之獨資或合夥組織農場、農業合作社,其銷售自行生產初級農產品之所得,自105年11月11日起5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欲適用上開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規定之獨資、合夥組織農場、農業合作社,應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提出申請登記及取得登記文件。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農場或農業合作社於免稅期間內各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請檢附主管機關核發之登記文件向所在地之稅捐稽機關辦理申請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另農場或農業合作社應於辦理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截止日前取得登記文件,始得於當年度辦理免徵營所稅。

資料來源:稅務入口網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6年4月28日農企字第1060012494號令訂定「農場及農業合作社申請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登記辦法」

一、農民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且以獨資或合夥組織經營者,得申請登記為適用本條例第四十七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農場:

    (一)依農場登記規則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取得登記證。

    (二)依森林登記規則第三條或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經林業主管機關之圖簿登載或取得登記證。

    (三)依漁業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取得區劃漁業權執照或專用漁業權入漁權證明,或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依同法第六十九條第一項訂定之陸上魚塭養殖漁業之登記及管理規則相關規定取得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

    (四)依畜牧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取得畜牧場登記證書或依同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取得畜禽飼養登記證。

    (五)依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取得休閒農場許可登記證。

二、合作社具備下列資格者,得申請登記為適用本條例第四十七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農業合作社:

    (一)依合作社法第九條規定取得登記,並經營農業生產或運銷業務之合作社。

    (二)有自然人社員。

三、應填具申請書,並依下列規定檢附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一)農場:應檢附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及具備第二條資格之證明文件。

    (二)農業合作社:應檢附具備前條資格之證明文件。

農委會申辦聯結:農場及農業合作社申請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登記辦法及相關表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