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銷售貨物(勞務)應依法報繳營業稅

週一, 30 十一月 2015 1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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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
均應依規定課徵營業稅,基於租稅公平性考量,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如係以營利為目的,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所進一步說明,個人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利用網際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必須依法課徵營業稅。

 


 如果網路拍賣賣家係透過拍賣網站出售自己使用後的二手商品,或他人贈送的物品,自己認為不實用而透過拍賣網站出售,
均不屬於前述須課稅之範圍,但如果網路拍賣賣家是透過各種管道收購而來,並藉此賺取價差者,即符合應課稅要件。
 該所提醒民眾,個人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如係以營利為目的且每月銷售貨物之銷售額已達新臺幣8萬元或銷售勞務已達新臺幣4萬元,
應向所屬之分局、稽徵所辦理營業登記報繳營業稅以免受罰。

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張富美,電話:04-22612821轉300)

更新日期:2015/11/19
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