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規模營利事業應依規定取得及保存進項憑證

週一, 30 十一月 2015 12:27
列印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小規模營業人常因進項稅額無法全額扣抵營業稅查定稅額
而未取具或保存進項憑證,致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4條第1項規定而遭受處罰。

  財政部為落實愛心辦稅精神,自即日起至104年12月31日止,將由各地區國稅局輔導小規模營業人依規定取得及保存進項憑證,輔導期間如有未依規定辦理者,免予處罰。

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大智稽徵所銷售稅股游崇熙 聯絡電話:04-22612821分機308)

更新日期:2015/11/18
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