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固定資產未達耐用年限報廢應報備

週五, 06 十一月 2015 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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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營某公司電話詢問:公司監視系統及車輛未達報備年限但已毀損,應如何申請報廢?

    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說明:固定資產未達耐用年數表規定之年限而須報廢者,可自
行選擇採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或經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出
具載有品名、數量及金額的證明文件,核實列報損失,或者於事前向國稅局以書面方
式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採網路線上申請方式辦理報備,以其未折減餘額認列損失。

    至於已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者,則可免除報備程序,但該資產必須有實際

報廢,否則不予認定。如有將報廢品出售之情形,應將售價列入當年度其他收益。

更新日期:2015/11/04

發佈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