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使用收銀機改使用電子發票之營利事業,符合條件者享有減徵優惠

週一, 19 十月 2015 11:29
列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獎勵措施已於102年落日,財政部為鼓勵102年12月31日以前原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利事業如申請核准改使用電子發票,且各該年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屬適用擴大書面審核案件,適用之純益率標準得降低1個百分點;非屬適用擴大書面審核案件,適用之所得額標準得降低2個百分點:(一)經營零售業務。(二)全部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第3項規定,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統一發票。但遇有機器故障,致不能依上開規定辦理者,不在此限。(三)依規定設置帳簿及記載,且當年度未經查獲有短漏開發票情事。

 

  該所指出,營利事業於102年12月31日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申請改為使用電子發票,嗣經核准且符合上述要件者,自103年度起至112年度止,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得適用該減徵規定;如符合上述要件之營利事業於103年1月1日以後始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並經核准改為使用電子發票,自開立電子發票之年度起至112年度止,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得適用該規定。

  該所進一步說明,甲公司原使用收銀機發票,於104年10月經核准改為使用電子發票且符合上述要件,當年度雖使用電子發票未滿1年,但其申報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時,得全年適用減徵規定。

(提供單位:銷售稅股 康淑真,電話:04-23051116分機328)

更新日期:2015/10/19

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