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資、合夥組織應否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週五, 20 三月 2015 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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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為穩健國家之財政,103年6月4日公布修正所得稅法第71條 第2項及75條第4項規定,自104年度起非屬小規模營利事業之獨資、合夥組織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決算及清算申報,應以其全年應納稅額之半數,減除 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另按申報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全年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由合夥人或資本主 列為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此外,考量獨資、合夥組織為小規模營利事業者,其規模狹小,為簡政便民,依現行稽徵實務,增訂獨資、合夥組織為小規模營利事業者,無須辦理結算、決算及清算申報。


   最後,該所特別呼籲,除獨資、合夥組織為小規模營利事業者,維持現行稽徵實務,無須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決算及清算申報外,請非屬小規模營利事業之 獨資、合夥組織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決算及清算申報,應於申報前自行計算並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以免造成徵納雙方困擾。

(提供單位:營所遺贈稅股 丁國平,電話:04-23051116分機121)

 

 


更新日期:2015/03/08

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