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境內外國分公司分攤國外總公司管理費用之稅務處理

週三, 29 六月 2011 1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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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境內外國分公司分攤國外總公司管理費用之稅務處理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中華民國境內之外國分公司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分攤國外總公司管理費用,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0條第3項規定,提供國外總公司所在地合格會計師簽證,載有國外總公司全部營業收入及管理費用金額之國外總公司財務報告,並經我國駐在地使領館或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簽證,或外國稅務當局之證明,覈實認列。

 

該局受理中華民國境內之外國分公司,分攤國外總公司管理費用復查案,該外國分公司僅提示國外總公司所在地會計師出具未受委任查帳且未表達意見之檢討報告,雖經駐溫哥華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簽證,並附有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等資料,惟與上揭規定自有未合,嗣經該局通知該外國分公司應提示國外總公司所在地合格會計師簽證,載有國外總公司全部營業收入及管理費用金額之國外總公司財務報告,該外國分公司未提示,是尚難覈實認定列報分攤國外總公司之管理費用。

 

 

國稅局表示,中華民國境內之外國分公司,如有分攤國外總公司管理費用者,除應注意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0條第1項、第2項規定外,亦依同條第3項規定檢附法定財務報告以供查核,莫因無法提示法定之財務表報,而遭剔除費用及補徵稅額。

提供單位: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http://www.etax.nat.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