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已申請廢止或解散登記,其名下之車輛應依規定辦理報廢或過戶手續

週五, 11 六月 2010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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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已申請廢止或解散登記,其名下之車輛應依規定辦理報廢或過戶手續

臺南市稅務局表示,應繳納使用牌照稅之交通工具,無論為公司或個人所有,如不為使用,所有人或使用人應向監理機關辦理停駛或註銷牌照,如公司已經廢止或解散登記,其名下之車輛,仍應注意辦理報廢或過戶手續,否則一經查獲車輛有未稅或經註銷牌照後使用道路之事實,即應依規定裁罰。該局提出說明,公司既為車輛所有人,即應對該車輛負有管領之責,依民法規定,法人至清算終結止,在清算之必要範圍內,視為存續,故公司法人縱已經經濟部廢止或解散登記,在尚未完成清算了結之前,公司名下車輛如有違反使用牌照稅規定,仍應依規定裁罰。稅務局提醒,公司如確已不再繼續營業,其名下之車輛仍應辦理報廢或過戶手續,否則車輛如有違章情事,其所有人仍應依相關規定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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