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國內客戶訂單轉向國外客戶訂貨,嗣後並以該國內客戶名義進口,所收取之相關佣金是否適用零稅率?

週五, 11 六月 2010 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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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國內客戶訂單轉向國外客戶訂貨,嗣後並以該國內客戶名義進口,所收取之相關佣金是否適用零稅率?

本轄營業人甲公司來電詢問,該公司近期接受國內客戶乙公司訂貨,因庫存不足轉向國外供應商丙公司訂貨,並直接以乙公司之名義進口交付貨物,交易過程中收取轉付之差額是否得以適用零稅率申請退稅?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據財政部97年10月29日台財稅字第09704550620號釋函,國內營業人(甲)接受國內買受人(乙)訂貨,轉向國外廠商(丙)訂貨,並直接以乙買受人名義報關進口之交易型態,應按其收取轉付差額視為佣金收入或按其所取得之佣金收入,開立以國外供應商丙為抬頭之應稅二聯式統一發票。
該局進一步說明,前揭交易實質應為國內廠商甲與乙之交易,甲公司轉向國外供應商丙公司訂貨,並直接以乙公司之名義進口交付貨物乙節,尚不宜認屬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是其收取轉付差額應屬進口佣金收入,並無零稅率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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