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繕或購置固定資產不超過8萬元者,得列當年度費用

週五, 11 六月 2010 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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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繕或購置固定資產不超過8萬元者,得列當年度費用

新聞提要: 修繕或購置固定資產不超過8萬元者,得列當年度費用(臺中縣訊)中區國稅局臺中縣分局表示:營利事業修繕或購置固定資產,其耐用年限不及2年,或其耐用年限超過2年,而支出金額不超過新台幣8萬元者,其成本可列為當年度費用。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7條之1,於98年9月14日修正公布,前次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87年3月31日修正迄今,物價上漲已達125%以上,爰修正調高該支出金額由新臺幣6萬元調整為8萬元,但整批購置大量器具,每件金額雖未超過新臺幣8萬元,其耐用年限超過2年者,仍應列作資本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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