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申報個人一時貿易資料請多利用99年度個人一時貿易媒體檔案建檔系統,採媒體申報方式辦理申報

週五, 23 四月 2010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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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申報個人一時貿易資料請多利用99年度個人一時貿易媒體檔案建檔系統,採媒體申報方式辦理申報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向依法免辦營業登記且非經常買賣商品之個人購買商品,應申報個人一時貿易資料,99年度起新增個人一時貿易資料媒體申報「建檔系統」,以改善原僅提供審核及列印申報表之功能,配合使用本系統可減少錯誤退查,提升徵納雙方工作效益,請申報單位多加利用。&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向依法免辦營業登記且非經常買賣商品之個人購買商品,應依規定於每單月份15日前(如遇例假日順延之)向所轄稽徵機關申報上兩個月份個人一時貿易資料,自98年3月起,該申報作業已可採用媒體申報方式,惟僅提供審核及列印程式,為考量部分業者無法自行撰寫建檔程式,99年度新增建檔系統,包括建檔、審核及列印申報表等功能,並已置於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網站(http://www.fdc.gov.tw/資料下載/綜合所得稅一時貿易媒體檔案建檔系統)及本局網際網路資訊服務網站(http://www.ntat.gov.tw/檔案下載/綜合所得稅/99年度綜合所得稅一時貿易媒體檔案建檔系統),提供申報單位下載使用,為減少錯誤退查,媒體申報檔案請多利用一時貿易媒體檔案建檔系統審核功能先行審核。&該局提醒設籍臺北市之營利事業,申報時應檢附媒體檔案、媒體檔案遞送單及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書等資料;另委託代理人(會計師或記帳業者)申報者,請再檢附代理申報明細表,並可向該局所屬任一分局、稽徵所辦理申報。另營利事業應將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交予銷售人,請銷售人按銷售金額6﹪計算營利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