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置自動化設備何時可以適用投資抵減

週五, 16 四月 2010 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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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置自動化設備何時可以適用投資抵減

近日接獲○○稅務代理人詢問,食品製造公司於97年中購置並已交貨自動化機器設備一批,並於98年度取得經濟部工業局核發之投資抵減證明書,則何時可以適用投資抵減?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據網際網路業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網際網路業、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購置自行使用之資源回收、防治污染或工業用水再利用之設備或技術,其在同一課稅年度內購置總金額達新臺幣60萬元以上者,屬設備部分得就購置成本按7%,屬技術部分得就購置成本按5%,自當年度起5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而所稱「當年度」,依同辦法第2條第16款之定義,係指設備或技術「交貨之年度」。
故食品製造公司於97年度購置交貨之自動化機器設備,得自97年度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起5年內適用投資抵減之租稅優惠,惟於結算申報年度如無應納稅額者,亦不得申請退還投資抵減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