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取得固定資產得自行預估殘值

週五, 16 四月 2010 16:02
列印

營利事業取得固定資產得自行預估殘值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98年5月27日公布修正所得稅法第54條規定,營利事業取得折舊性固定資產計算折舊時,應預估其殘值,並以減除殘值後之餘額為計算基礎,免再依修正前之規定按公式計算殘值,以縮小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之差異。
  修正前所得稅法第54條與商業會計法第46條對於固定資產殘值估計之規定不同,造成平時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計算折舊之營利事業,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須再按所得稅法相關規定,以帳外調整方式,申報折舊費用,徒增徵納雙方困擾,爰參照商業會計法第46條規定,將固定資產提列折舊及預估殘值之相關規定予以修正。
  舉例說明:營利事業購入影印機乙台,購入成本180,000元,耐用年限5年,採直線法提列折舊:
   1.依修正前規定:殘值為30,000元,每年折舊費用為30,000元。
   2.依修正後規定:營利事業自行預估殘值為10,000元,每年折舊費用為34,000元。
  該局強調,固定資產提列折舊及預估殘值之規定已經修正,營利事業可依修正後之規定預估殘值與提列折舊費用,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