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補助員工健康檢查費用,應否列入員工薪資所得

週五, 02 四月 2010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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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補助員工健康檢查費用,應否列入員工薪資所得

近來有公司詢問,公司補助員工健康檢查費用,應否列入員工薪資所得?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薪資所得之計算,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為所得額,其內容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等。又依財政部95年6月6日台財稅第09504527890號函規定,公私事業職工由服務單位支領或給付之健康檢查費及全民健康保險以外之人身保險費,係屬職務上取得之補助費,核屬薪資所得,依法應併計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稅。又雇主於雇用勞工時,對於勞工應施行體格檢查所負擔之費用,亦視為勞工之薪資所得。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財政部95年8月9日台財稅第09504551020號函規定,雇主若係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對於在職勞工應施行之定期健康檢查,及對於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之作業者,應定期施行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且由雇主負擔該健康檢查費,則不視為該勞工之薪資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