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將房屋無償借用與他人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仍應依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週五, 02 四月 2010 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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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將房屋無償借用與他人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仍應依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個人將房屋借與他人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縱然是無償借用並未收取租金,仍應依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國稅局表示,我國中小企業之經營型態多為家族型企業,往往由公司負責人或股東提供自有房屋以供公司營業使用。房屋所有權人多不諳法令規定,經常誤以為只要訂定無償借用契約且未收取租金,即無房屋租賃收入及繳納所得稅等問題。然而,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且按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2項規定,所稱他人,是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而言。再者,公司之法人人格與負責人及股東之自然人人格兩者各異,尚不得以公司之負責人或股東係房屋所有權人,且確將房屋無償借與公司供家族企業使用並未收取租金等由,而主張免予計算房屋租賃收入。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房屋所有權人如果確係無條件將房屋借給個人,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時,應注意須依同法施行細則第88條規定,除由雙方當事人訂定無償借用契約,經雙方當事人以外之2人證明確係無償借用外,尚應依公證法之規定辦竣公證,始可免予計算房屋租賃收入,否則仍應按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0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