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獎勵措施已於102年落日,財政部為鼓勵102年12月31日以前原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利事業如申請核准改使用電子發票,且各該年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屬適用擴大書面審核案件,適用之純益率標準得降低1個百分點;非屬適用擴大書面審核案件,適用之所得額標準得降低2個百分點:(一)經營零售業務。(二)全部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第3項規定,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統一發票。但遇有機器故障,致不能依上開規定辦理者,不在此限。(三)依規定設置帳簿及記載,且當年度未經查獲有短漏開發票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