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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稅務新聞 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屬被投資事業虧損而減資者,應以實際投資成本按減資比例計算

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屬被投資事業虧損而減資者,應以實際投資成本按減資比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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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屬被投資事業虧損而減資者,應以實際投資成本按減資比例計算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屬被投資事業虧損而減資者,應以實際投資成本乘以減資比例計算投資損失。&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第1款及財政部96年6月29日台財稅字第09604531560號函釋規定,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其被投資之事業發生虧損,而原出資額並未折減者,不予認定。上開投資損失之計算,屬被投資事業虧損而減資者,應以實際投資成本乘以減資比例計算之;屬被投資事業清算者,應以實際投資成本減除清算後實際分配金額計算之。&該局查核甲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該公司列報投資損失12億5仟餘萬元,係因其國內被投資事業減資彌補虧損而發生投資損失。經深入查核發現甲公司對被投資公司具有重大影響力,其長期股權投資係採權益法計算,所列報之投資損失係以投資之帳面價值來計算。而被投資公司歷年均有盈餘,故甲公司歷年之財務會計處理,係按其股權比例認列其增加的權益,即一方面借記投資,增加帳面價值,另方面貸記投資收益,惟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因該被投資公司並未實際發放此帳上投資收益,尚無需認列,致甲公司長期投資帳面價值與實際成本有所差異。嗣因受金融風暴影響,被投資公司有鉅額虧損以減資彌補,則甲公司於所得稅申報時應以實際投資成本按減資比例列報投資損失,而非以帳面價值計算投資損失,故其申報投資損失核與前揭法令規定不符,重新計算其投資損失應為12億2百餘萬元,計剔除5仟3百餘萬元,核定補徵稅額1仟3百餘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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