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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稅務新聞 進貨發票名實不符 先別付款

進貨發票名實不符 先別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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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進貨付款時,最好以劃線背書有抬頭的支票付款,尤其鉅額付款,更應以簽發支票付款,其抬頭與開立統一發票的廠商名稱必須相符,最好簽註禁止背書轉讓字樣。

 

2018-08-22 00:25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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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彩券」統一發票是稅務機關稽查營業行為是否真實的重要工具之一。國稅局近期發現,出現非實際交易對象卻開立統一發票的情況,有增加的趨勢,經過匯整個案的情況,特別提醒廠商進貨付款時,如發現收款對象與開立統一發票的營業人不符,第一個動作就是暫緩付款,然後查對銷貨營業人是否真實。

國稅局官員強調,務必要等到查對確實,取得名稱相符的統一發票時再付款,也不嫌晚。並可避免遭到補稅與罰款。不要因一時疏忽,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的統一發票,得不償失。

為避免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的統一發票,營業人在收受統一發票時,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要注意六大重點。首先就是進貨收受統一發票時,應確認是否為實際交易銷貨營業人所開立,並核對發票內容的品名、數量、單價等是否相符。

其次就是進貨付款時,如發現收款對象與開立統一發票的營業人不符時,應暫緩付款,查對銷貨營業人是否真實,等到查對確實並取得名稱相符的統一發票時,再付款。

此外,營業人進貨付款時,最好以劃線背書有抬頭的支票付款,尤其鉅額付款,更應以簽發支票付款,其抬頭與開立統一發票的廠商名稱必須相符,最好簽註禁止背書轉讓字樣。如貨款金額較小,以現金支付,則應請領款人在現金付款簽收單上簽名蓋章,並註明身分證字號、地址等資料,以利事後查證。官員還提醒營業人,儘量避免向來路不明的營業人或外務員進貨,即應確認銷貨人的身分,對接洽業務人員的名片妥善保存,所提供資料應影印備查,查證其統一發票相符後再支付貨款。另外就是必須保存好交易過程中相關憑證。

最後一項重點是,業者對於平時往來的廠商,應列有名冊,方便雙方交易往來聯繫,萬一取得不實統一發票時,也可作為佐證資料,證明發票的來源。國稅局並表示,只要未經檢舉及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可依法免罰。

 

 

 

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3322584?from=udn_ch2cate6644sub7243_pulldownmen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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