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移送執行之欠稅得向行政執行處申請分期繳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欠稅人如因經濟狀況或因天災、事變致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完納經行政執行處執行之欠稅款時,可以向該處申請分期繳納。
依照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義務人依其經濟狀況或因天災、事變致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完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者,行政執行處於徵得移送機關同意後,得酌情核准其分期繳納。另依行政執行事件核准分期繳納執行金額實施要點規定,依執行金額之多寡,核准分期繳納之期數,得分2至60期不等。
該處進一步說明,已經核准分期繳納之案件,義務人務須依限繳納,否則行政執行處得廢止之,此時欠稅人須一次繳清所欠繳之全部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