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進貨應取得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統一發票,以免受罰

週五, 19 三月 2010 09:31 王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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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進貨應取得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統一發票,以免受罰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進貨不慎取得虛設行號或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統一發票,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如持以申報扣抵,除補稅外,應依同法第51條第5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指出,轄區內甲公司進貨,未依規定取得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發票,而取具虛設行號開立之統一發票,並以之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經該局查獲,除核定補徵營業稅額120餘萬元,並處罰鍰361餘萬元。甲公司不服,主張其行為非屬故意,應適用行政罰法第7條免罰之規定,申經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而告確定。依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甲公司交易時,並未驗證實際交易人之身分資料,且未留取該實際交易人之身分及人別資料,也未就自稱該等虛設行號之人員,有無權限代表或代理公司為法律行為予以查證,以明契約權責,即與之交易,是其就實際交易對象應注意能注意而疏未注意查核,致取得虛設行號所開立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縱非故意,亦有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之過失,仍不能免責。